(三)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工作,参与市特大建设项目的报批和筹办工作;
(四)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项目领导责任制,落实挂钩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明确工作目标。市政府副市长负责分管行业的重点项目,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为责任单位,其一把手为责任人,负责抓好挂钩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市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和配合;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供电供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配合,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
第八条 申请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书;
(二)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确认文件。
第九条 申请列入市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入市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书;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和确定:
(一)市有关部门和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建设项目进行收集、初审,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请。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有关要求的项目组织调研、论证和筛选,并根据我市当前发展需要,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入选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规范报批和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