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惠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管理,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我市各级政府投资(范围以《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第38号)为准)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外币折合)或企业投资额人民币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提高环境质量、协调区域发展、完善城市功能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高新技术项目、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优化经济结构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预备重点建设项目。
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计划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已列为上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续建项目和投产项目。
预备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市中长期规划和远景规划期内需要开展调研、论证和组织实施,但尚未完成前期报批工作、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与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责任制工作方案,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协调管理,协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汇报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