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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9修改)

  市、县(区)监察部门应当派遣监督员监督检查土地交易活动。
  第五十二条 土地交易机构应将土地交易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要位置张挂、显示、陈设,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须公开交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报建,主管部门和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公开出让或转让国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或转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建议。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以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或擅自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交易信息、数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向有关机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三)招标,是指土地交易机构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四)拍卖,是指土地交易机构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五)挂牌,是指土地交易机构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交易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或转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挂牌期限截止根据挂牌交易规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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