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或转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主持,除主持人和出让人或转让人代表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交易机构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土地交易机构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四十一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3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竞买人不足3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四十二条 挂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土地交易机构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土地交易机构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土地交易机构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土地交易机构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四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土地交易机构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四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1个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2个或者2个以上已办理竞买报名手续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即拍卖),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