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委托土地交易机构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书。
(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三)建设用地红线图及宗地图。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宗地规划控制图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条件、公开交易方式、地价款的支付方式及期限、拍卖或挂牌、网上竞价出让的起叫价、起始价等。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交易标底或底价。
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挂牌和网上竞价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首先取得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机构或者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土地交易机构受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入市申请后,应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情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报主管部门核准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须公开交易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土地交易机构按规定进行公开交易;不须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有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由土地交易机构为其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出具土地交易成交确认书,并代收代缴有关税费。
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报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规划控制图则》或规划设计要点书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五条 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的,由土地交易机构受理核验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转让的,由主管部门核定应补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标准、数额,并明确缴纳办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申请转让的,土地交易机构受理初审,经初审符合交易条件的,报主管部门核准。
涉及以减免地价或优惠地价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主管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并明确缴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改变原出让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和规划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的,应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规划控制图则》或规划设计要点书,再由土地交易机构初审后报主管部门核准。
经核准同意转让的,由主管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