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惠府[2005]129号发布,根据2009年3月16日惠府[2009]41号关于修改《惠州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和促进本市与外国的友好关系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国内外人士,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可授予惠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惠州投资兴业,投资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或上一年纳税金额(不含海关代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
(二)热心公益事业,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
(三)对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发展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推荐已在惠州投资兴业的国内外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总裁),属各县、区管辖的,由各县、区外经贸、经贸部门推荐,并填写《惠州市荣誉市民推荐表》,报当地政府审定,然后以政府的名义报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市外经贸局、经贸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意见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市直单位管辖的,由市外经贸局、经贸局推荐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上报市政府。
(二)推荐尚未在惠州投资的国内外和港澳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外事侨务局、外经贸局、经贸局、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局、外经贸局、经贸局、民政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推荐上报市政府。
推荐尚未在惠州投资的台湾人士,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台湾事务局,市台湾事务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台湾事务局推荐上报市政府。
(三)推荐为公益事业捐款捐物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人士、海外华侨华人,属各县、区联系的,由各县、区政府推荐报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根据荣誉市民评选标准审核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属市直单位联系的,由市外事侨务局、民政局推荐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