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09年2月19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四月三日
惠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专业化社会化的技术和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惠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惠府令3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公路、水利项目除外)实行代理建设制(以下简称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
(一)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企业,实施项目管理代建;
(二)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授权特许建设者根据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功能、品质、时限等要求,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成后有偿移交政府的代建模式(特许建设模式);
(三)市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
(四)经市政府依法同意的其他模式。
第四条 代建、参建范围:
(一)代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看守所、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内外装修等工程;
(二)参与特许建设模式项目的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