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视频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视频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1月23日十届7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四月七日
惠州市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视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及互联网视频管理,促进我市广播电影电视及视频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设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通过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影视节目、开办经营视频点播影视类节目的视讯服务系统及电影放映等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影电视及视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实际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投入,提高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
第四条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广播电影电视及互联网视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县、区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广播电影电视及视频管理工作。
市公安、国安、信息产业、工商、海关、物价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