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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公益性小型水库类型和座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当地水管(利)所登记统计,逐宗列表,报县(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县(区)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将本县(区)资金安排计划申请联合报市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计划申报材料包括:上一年度小型水库管理及管理人员考核情况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资金安排计划建议表。
  第八条 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年度分配计划,于每年度三月底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下达。
  第九条 细化至各水库管理人员的补助经费(含市和县(区)两级补助资金)分配计划由县(区)水利部门编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下达,并确保汛前拨付到位。
  第十条 市级考核和培训经费主要用于市水利部门组织的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年度考核评比和经验交流等。
  第十一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考核,年度考核一年一次,任期考核三年一次,凡任期考核不称职的应予以解聘。考核工作由县(区)水利部门负责监督,考核结果报县(区)水利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组织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督促,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责任之一,不予补助相应水库的市级资金:
  (一)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不落实和管理人员不到位的;
  (二)虚报公益性小型水库类型或座数的;
  (三)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两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
  (四)资金使用不规范,管理不力,监督不到位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占有和使用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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