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财农〔2009〕43号)
各县(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保障资金到位,规范资金拨付,强化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根据《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财政局、水利局联合制定了《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水利局反映。
附件:1.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2.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市级补助资金安排计划建议表(略)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水利局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管理,做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保障资金到位,规范资金拨付,强化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根据《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小型水库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工资补贴、通信及交通补贴和日常水库养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级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补助资金补贴对象是以公益性为主的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等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
第四条 市级补助资金按县(区)的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其中县(区)级财政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套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 按《惠州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县(区)政府应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小型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按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管理人员经费标准。县(区)政府应制定小型水库管理人员聘用及其岗位职责的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上级调度运用指令,做好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险情报告等水库管理工作,经常清除坝面灌木杂草,负责日常养护,保持库容库貌干净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