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业经十届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惠州市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省级野生动物、森林、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野生动物、森林、湿地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内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视照片、登山和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处)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保护区的统一规划、建设和树立界碑标志等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职责。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以及保护区内的有关单位,应协助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处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保护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督促保护区管理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