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9〕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2月24日十届8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惠州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安全检查责任签字制度、安全员制度和问责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新闻媒体公示曝光制度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惠州日报社、惠州电视台、惠州人民广播电台及各县、区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应支持重大事故隐患公示曝光工作,免费刊播应公示曝光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第五条 在新闻媒体上公示曝光事故隐患的种类: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或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经检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经检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关闭或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