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枝江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规定
(1997年9月4日惠府[1997]39号发布,根据2002年10月28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枝江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5月13日惠府〔2009〕7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枝江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西枝江水源水质,防治污染,保障西枝江流域居民生活用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西枝江水系(以下简称水系)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枝江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惠州市辖区内的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水质保护。
流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水系各河段水质按《广东省水环境规划》的规定,执行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相关标准,企业执行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的一级排放标准。
第四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为水系水源水质保护的责任人,负责制定实施水系水质保护目标,并督促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使水体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把保护水源水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现有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水源水质保护措施的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应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
第六条 流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西枝江水源水质,有权监督、制止和检举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造成水体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负责治理。
对于保护水源水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