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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水东街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通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水东街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的通告
(惠府〔2009〕77号)


  为恢复水东街历史风貌,改善水东街生活、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对惠城区水东街进行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水东街改造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水东南路2号~20号(双号),水东东路1号~197号(单号)、2号~202号(双号),水东东路一巷1号~25号,水东东路二巷1号~15号,水东东路三巷1号~14号,上塘街1号~97号,上塘街一巷1号~6号,上塘街二巷1号~16号,上塘街三巷1号~2号,水东西路1号~50号、56号、60号,水东北路2号~4号,新建路1号~15号(单号)、2号~8号(双号),下塘街1号~55号(单号)、28号、36号、38号、40号,下塘街一巷1号~3号,下塘街二巷1号~7号,下塘街三巷1号~6号,东新南路6号、24号、30号,沐范湖路1号~37号,沐范湖一巷1号~16号,沐范湖二巷1号~11号,东江沙路11号~76号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二、拆迁协议时限: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公房租赁证》等有效产权证件到市水东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拆迁指挥部(地址:惠城区桥东新建路87号富腾大厦4至5楼)进行登记,协商拆迁安置补偿有关事宜。
  三、拆迁安置补偿办法:拆迁安置补偿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惠州市水东街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惠府办函〔2009〕73号)执行。拆迁工作由市水东街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市建设集团公司负责实施拆迁(以下称拆迁单位)。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由市房管部门或规划建设部门核准后,由拆迁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无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权属不清等建(构)筑物,需经市房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确认权属后,方可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依法不予安置补偿,并在市有关部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四、被拆迁人应服从大局,积极支持市政府开展水东街改造工作。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未能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拆迁单位申请市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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