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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提高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证监局关于切实提高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青证监发[2009]130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

  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了2008年度深圳主板和中小板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辖区5家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考核结果为,四家考核为良好,一家考核为合格,没有公司获得优秀结果。从考核结果上看,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整体尚可,同时也存在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问题。为进一步提高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现就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保证本人切实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有关重要、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上市公司应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应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是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是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四是其他有关情形。

  三、上市公司应加强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其独立作用,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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