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局机关大院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宁波市司法局机关大院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宁波市司法局机关大院管理规定
为加强机关大院内部管理,维护大院安全和办公秩序,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人员出入规定
1、司法行政系统和党政军机关人员来访,经向大门保安出示有效证件或说明身份后可进入大院。在院内召开由机关外人员参加的会议时,会议主办处室应派工作人员在门口引导,或向大门保安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身份、人数等信息。
2、其他人员来访,保安应仔细核实身份、询问事由,在征得被访人员同意,并领取“出入单”后准予进入;被访人员应在“出入单”上签字,由来访人出门时交还保安,并由保安登记出门时间。如确认为信访、投诉人员,保安应通知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派人在门口接送,并全程陪同。
3、夜间、双休日等非工作时间禁止机关外人员出入;特殊情况需出入的,应有本局工作人员陪同。
4、保安发现出入人员有异常,应立即向计财装备行政处(以下简称计财处)报告,非工作时间向值班人员报告。
二、车辆进出与停放规定
1、本机关公用车辆及工作人员私家车凭计财处核发的停车证以安全速度进出大门,按划定的区域整齐停放。停车证应置于车前挡风玻璃醒目处。严禁在通道内停车。
2、除系统内警车和事先通知的上级机关公务用车外,其他外来车辆要在保安指引下停放在指定的场地内。
3、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助动车、自行车应停放在1号楼1楼右侧划定区域内。外来出租车、助动车、自行车不得进入机关大院。
4、保安人员发现可疑车辆时,应主动提示车主开启车门及行李箱接受检查,否则立即将车辆驶离大院。
三、消防及安全工作规定
1、机关工作人员要保护好公、私财物,下班或长时间离开办公室及时关好门窗。
2、机关工作人员要熟知消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发现火警及时报警并积极参与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