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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实施办法》、《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重要信访领导包案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一)不属于环保部门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局受理中心可予以直接答复或者可以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的;
  (三)同一问题重复上访并经局领导接待日办理的,或正在处理中的信访事项。
  第六条 局受理中心在局领导接待日3个工作日前,将预约登记的有关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局办公室会签后通知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
  参加接待的人员一般包括:主持接待的局领导、局机关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以及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等。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接待的,须请示当天负责接待的局领导同意,指派相应人员参加。
  第七条 经同意参加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的来访人员在局信访办受理中心填写《局领导接待日来访人员有关情况登记表》,并在指定地点等候接待。
  第八条 由局办公室牵头制定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应急预案。如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发生群体性上访及其它突发性事件,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处置,各处室及直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局受理中心在局领导接待日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局领导要求将接待日中明确的重点信访事项转交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报局领导和受理中心,同时答复信访人。
  第十条 参加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的人员要态度热情,业务熟悉,并具有一定群众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局信访办负责局领导接待日来访事项的督办、协调工作,每月公布局领导接待日来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开局领导信访接待日的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局信访办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局领导接待日有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3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重要信访领导包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改进机关作风,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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