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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实施办法》、《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重要信访领导包案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四)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由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结案。
  (五)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实行局领导包案制度(方案另发)。
  第七条 环境信访工作纳入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5年4月12日印发的《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处理办法》(甬环发[2005]第3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信访工作,改进机关作风,根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日每月安排一次,局信访办具体负责局领导接待日信访事项的登记、联络、督办与归档工作;局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依据职能承办相应来访事项;局办公室负责提供接待场所、设施和安全保卫等保障工作。
  第三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定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地点设在支队二楼会议室,有关情况通过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http://www.nbepb.gov.cn)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局领导信访接待日一般采取预约接访的方式。需要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在局领导接待日5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到局受理中心预约登记。预约接访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涉及民生的重大环境问题;
  (二)跨地区、跨部门的难点环境问题;
  (三)下级环保部门或我局已经承办,但解决有一定困难,需要局领导协调处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
  (四)其他需要局领导接待的信访事项。
  接待日当天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上访,经当天负责接待的局领导同意,根据需要也可安排直接接待群众来电、来访。
  局领导也可结合工作安排,采取下访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局领导接待日接待事项,由局信访办受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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