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
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环境信访事项,在办理信访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按程序报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四)反馈
承办部门或单位调处完毕后,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将信访办理结果反馈局受理中心,反馈内容一般包括:
1.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
2.信访问题的基本情况,群众诉求及矛盾焦点。
3.信访事项涉及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生产内容、工艺、规模等。
4.信访事项涉及排污单位的环保情况,一般包括环保审批、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现有治污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情况。
5.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或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6.是否已答复信访人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答复,信访人是否满意。
7.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五)结案
信访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局受理中心,由局信访办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结案,重要信访案件需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结案。
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局信访办可以要求原办理单位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
信访条例》、《
环境信访办法》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
(六)归档
局信访办受理中心负责环境信访工作档案管理。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访办理有关材料报局受理中心存档。
第六条 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办理要求
(一)紧急、重大信访事项包括:涉及民生的重大环境信访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存在群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隐患的环境信访问题;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国家信访局、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信访局、省环保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信访局等单位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事项;市级以上(含)领导批示交办并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事项;其他重要信访案件。
(二)紧急、重大环境信访事项应当由局领导签批后转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办理;承办部门或单位原则上需派员赴现场查处,不得转办,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由单位负责人或局领导签发后答复信访人或回复交办单位。
(三)紧急、重大信访事项案情特别复杂、关系重大或涉及相关处室或其它相关单位的,由局信访办或承办部门(单位)牵头,召集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进行专题研讨,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主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