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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实施办法》、《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重要信访领导包案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一)受理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传真等渠道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包括上级和其他单位交办、督办和转办件等。
  (二)向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及下级环保部门转送、交办环境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四)督查环境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办理。
  (五)研究、分析环境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局领导提出信访工作建议。
  (六)总结交流环境信访工作经验,检查、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的环境信访工作,组织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培训。
  (七)宣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八)向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和环境保护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五条 环境信访办理程序
  (一)受理
  局信访办受理中心收到信访事项,应当登记并录入环境信访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信息系统),并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依法有权作出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受理。
  2.对不属于环保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4.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5.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内容不明确,无法联系的,不予受理。
  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局信访办受理中心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
  (二)交办
  信访事项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经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签批后通过信息系统交办到承办部门或单位,重要信访案件经局分管领导签批。
  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要求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信访人和书面回复上级交办单位。无特殊承办期限要求的应在《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及时向局受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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