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甬环发〔2009〕7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环境保护信访工作,促进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正规化,提高信访工作效能,确保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安全,同时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原国家环保总局《
环境信访办法》以及《
浙江省信访条例》,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修改和制订《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实施办法》、《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重要信访领导包案制度》等3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
2.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实施办法
3.宁波市环境保护局重要信访领导包案制度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环境信访工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环境信访工作在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局信访办是局环境信访工作牵头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局信访办设在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局环境信访日常工作。
局办公室参与紧急、重大信访事项的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第三条 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要认真办理信访事项,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向局信访办受理中心反馈办理结果,并答复信访人。需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提交局信访受理中心盖章印发。
上级交办并要求答复的,由承办部门或单位负责上报并交局信访办受理中心备案。
第四条 局信访办主要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