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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发展金融外包服务,支持金融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客户服务、电子支付等金融专业化服务产业发展,鼓励设立金融专业化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本市支持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与金融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行业自律,提高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设金融资讯信息服务平台和全球金融信息服务市场。

  第十四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诚实守信、服务至上、严格规范的职业操守,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行业协会发挥规范、协调、服务、自律等作用。

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陆家嘴金融城、外滩金融集聚带、张江金融信息服务产业基地、洋山保税港区以及其他区域各自的发展优势,完善本市金融业空间布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市规划。

  第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金融集聚区布局规划的要求,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保证金融集聚区的建设用地。

  市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为金融机构解决营业、办公用房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融集聚区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改善办公、商业等服务环境。

  本市电力、通信、交通等相关企业应当做好金融集聚区的电力、通讯、交通等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金融服务部门制定金融人才的集聚、发展规划和培养、引进计划;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的、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分类制定与金融人才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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