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25日
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章 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金融人才环境建设
第五章 信用环境建设第
第六章 金融创新环境建设第
第七章 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国家战略,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发展环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改革创新和营造环境为重点,将上海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关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阶段性目标和各项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安排上海金融发展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