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原则上由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属单位的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一)占用或征用县(市、区)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设区市直属单位林地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属于设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参照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规定征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同时要建立健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台账。
第三章 缴 库
第八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就地缴库办法。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自征收之日起3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和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缴入国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分享范围和比例为:
(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20%,设区市分享10%,县分享70%;属于省直管县的,省分享比例不变,省直管县分享80%。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20%,设区市分享80%。省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省分享100%。
(二)临时占用林地,按规定属于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市、县分享100%;按规定属于国务院、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级分享比例参照占用或征用林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