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7日)废止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农〔2009〕76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省以下政府间财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冀政〔2008〕10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河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国家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