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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冀价管〔2009〕5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

  考虑到企业自备电厂并网运行后,电网需向企业自备电厂提供稳定电压、频率和事故备用等服务,为适当弥补电网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服务成本,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发改电〔2004〕159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电网企业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辅助服务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网企业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按自发自用电量征收系统备用费(辅助服务成本),征收标准控制在每千瓦时1.5分钱以内。考虑到目前经济运行情况,征收标准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即自2009年7月1日起,征收标准确定为每千瓦时0.75分钱。何时将征收标准执行到位,我局将视经济运行情况另行公布。

  二、对并网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辅助服务成本)工作,由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和省电力公司负责实施,并做好所属供电公司的相关工作。各级供电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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