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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安监系统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的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执法队伍,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全市各级卫生、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定期联系会议制度等。卫生部门要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认定的承担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情况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中毒事故查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有关工作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强化执法监管,夯实工作基础

  要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全市各级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要指导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综合治理等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队伍建设,积极推行企业职业健康监管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实现职业健康监督人员岗位职业化,夯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建立并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提供有效手段。

  四、突出工作重点,全面稳步推进

  (一)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了摸清全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掌握全市职业病在行业和地区的分布情况,建立覆盖全市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信息管理系统,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供准确、科学依据,在全市冶金、有色、矿山、建材、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制药等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对作业场所存在可能使劳动者接触到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情况。对未按照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的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009年年底以前,各区县(自治县)要摸清行政区域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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