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职业安全健康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谐与稳定。近年来,随着全市经济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发病率总体呈上升趋势,职业安全健康形势十分严峻。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着眼于人的健康,立足于减少职业危害,旨在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重庆”和“健康重庆”的高度,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责任,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今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重点内容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二、理顺监管职能,强化监管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9〕181号)等文件的要求,尽快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全市各级安监和卫生部门要尽快完成职能划转,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