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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畜产品市场准入的管理
  (一)生产源头
  1.实行畜产品投入品定期抽检监测制度。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所有准入企业投入品进行抽检;市畜牧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的准入企业进行监督抽检,抓好生产源头安全。
  2.实行动物疫病定期监测制度。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对辖区内养殖的畜禽作好疫情监测和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市畜牧部门要对辖区内准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生产的畜产品安全。
  (二)市场销售
  1.企业自检。实行畜禽及其产品违禁物质及药物残留检测制度。定点屠宰厂(场)应对待宰的生猪按不少于2%的比例(不足1头的按1头检测)自行进行“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抽样检测,并出具自检报告,随货同行。外埠进入我市市区的畜产品必须出具相关项目检测合格证明,无检测合格证明的,须委托有资质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我市市场。
  2.市场自检。被列入畜产品市场准入的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的畜产品经营单位全面实行常规项目自检制度。各畜产品经营单位要在畜牧部门的指导下,自行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室。由市畜牧部门统一制定自检室设置标准并组织验收,检测人员必须经畜牧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自检室的职责是配合管理部门查证验物,对入市畜产品进行常规项目自检,不得收取商户费用。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畜产品经营单位要配有质量安全内控管理专门人员,实行检验结果挂牌公示制度、台帐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月报告制度,实现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3.动物卫生监督。对准入企业生产的生猪、活鸡及其产品严格依法实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确保进入市区市场的生鲜猪肉、鸡肉全部经过检疫。私屠滥宰及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经营鸡肉必须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外埠进入我市市区的生鲜猪肉必须持有“两证两章”,最小分割单元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统一的验讫标志。整批进入市区分散销售的生鲜猪肉须到我市辖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换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4.畜产品质量监督。在实施准入的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和连锁店设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点。实施准入的各区畜牧部门每月对监测点的准入畜产品进行抽检;市畜牧部门定期对监测点的准入畜产品监督抽检。生鲜猪肉、鸡肉和鲜鸡蛋主要检测磺胺类等药物残留及“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经质检合格的畜产品方准销售,不合格的畜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畜产品,不得销售:无检疫证明、验讫标志的;染疫、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含有国家规定的畜禽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药物残留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的;国家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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