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力推进项目建设,对于未开工项目,要倒排建设工期,抓紧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尽快开工建设;对于在建项目,要进一步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抓住当前施工的黄金季节,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三、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4.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督导项目单位、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5.加强对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管理不善造成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将其驱逐出新乡建筑市场。
6.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的督查,对擅自决定不招投标的部门和单位,监察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已完工项目按规定要求和设计标准严格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并严肃追究施工方责任。
四、千方百计落实配套资金
8.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新乡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统筹安排财政资金,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资金需求;通过运用政府增信、项目融资,以及设立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首先用于满足中央投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需求,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9.明确市县配套比例,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转发、分解下达时,要明确市、县配套投资比例和数额,市级应承担的部分一般不转移给县。对配套资金不及时到位的县(市)、区,减少其项目和资金申报规模。
10.加快资金拨付,开辟“绿色通道”,增强服务意识,及时将财政资金全部拨付到项目单位。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省、市财政部门每个月对各县(市)、区资金拨付情况考核一次,对耽误工程进展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11.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对中央资金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建设资金的,严厉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将中央资金用于支付已建成工程款的,收回中央、省和市投资,调整用于同类其他新建项目。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12.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严格按照投资计划下达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进行施工,对于确需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要按规定程序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