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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前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当前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的通知
(新政文【2009】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努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2008年四季度以来,国家、省下达了多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在我市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总体比较顺利。但中央、省和市检查组在近期检查中,也发现了个别项目进展缓慢、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项目相关手续不完备、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规模、财务制度不齐全、项目监理工作不到位和工程质量等方面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现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完善项目建设责任制
  1.进一步明确职责,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选择项目,做好中央、省投资计划转发下达工作和市、县(市、区)财政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照投资计划、预算拨付资金,保证中央、省和市、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加强项目的财政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市、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新增中央投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用地审核工作,保障和规范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用地;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手续办理工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相关建设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县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快信贷进度,及时发放新增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市、县(市、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交通、建设、房管、环保、教育、卫生、文化、城管、人口计生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口项目的规划落实、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技术指导、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等;各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区项目的配套资金落实、建设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同时要为当地的市属项目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2.继续实行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2008年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在6月底前要基本完成,2009年新增13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6月底前要完成下达计划60%以上。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对完不成进度目标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减少该县(市)、区项目和资金的申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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