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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市、县三级要设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用账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资金,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质量要求拨付资金。

  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查处。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监督检查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将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校舍安全工程专项审计制度,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要组织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扶持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全部予以免收。涉及经营性收费,应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减、免、缓,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企业以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校舍安全工程捐赠的资金,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

  按照国家提出的校舍安全工程整体实施方案,对全省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2009年完成总量的30%,2010年完成总量的60%,2011年完成总量的10%。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实施倒计时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周密组织,严格按进度要求推动工程实施,确保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与建设质量,使安全校舍尽早投入使用。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做好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单位和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校舍加固改造或新建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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