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县三级要设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专用账户,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项目管理,统筹安排资金,突出重点,集中投入。校舍安全工程专项资金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及质量要求拨付资金。
审计和监察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套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查处。建立校舍安全工程资金监督检查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将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校舍安全工程专项审计制度,项目学校单体建筑完工后要组织符合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在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
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扶持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校舍安全工程建设中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全部予以免收。涉及经营性收费,应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减、免、缓,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企业以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向校舍安全工程捐赠的资金,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
按照国家提出的校舍安全工程整体实施方案,对全省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加固、改造或重建。2009年完成总量的30%,2010年完成总量的60%,2011年完成总量的10%。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实施倒计时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周密组织,严格按进度要求推动工程实施,确保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进度与建设质量,使安全校舍尽早投入使用。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做好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必须严格执行 《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防震减灾法》、《
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有关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实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建设单位和鉴定、检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校舍加固改造或新建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