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试生产期间(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获得批准),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类项目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项目竣工环境监测(生态类项目为环境调查)。监测(环评)机构在提供“三同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同时要重视与负责项目“三同时”验收审批的环保部门的沟通,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项目验收监测(调查)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项目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经技术审核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后,负责项目“三同时”验收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监察机构、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及相关验收技术单位完成验收现场检查并出具验收组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办理验收审批文件,自受理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办理限期整改文件,限期整改文件应抄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由环境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应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
四、依法加大对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力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对建设项目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对本级环评审批项目要立即开展调查取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对上级环评审批项目,应及时书面报告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同级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三同时”违法行为主要有:
1、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2、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且未重新审核的;
3、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4、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试生产的;
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6、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7、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