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机构要及时定期向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报告辖区内建设项目(含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和报告将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根据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监察报告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情况,各县(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辖区内建设项目(国家、省、市审批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各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环保局报告一次辖区内建设项目(国家、省审批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省环保局每一年向环境保护部报告一次我省国家审批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辖区内新开工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在建项目主体工程的进展情况;
3、施工阶段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4、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执行情况;
5、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
6、在项目建设过程及试生产或试运行期间发生污染事故或扰民事件的查处情况
7、发现的其他问题和处理情况。
三、建立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管理与现场监察联动机制
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和内部工作协调,并增强上下级环保部门的协作,提高工作效能,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部门职能,建立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管理与日常现场监察的联动机制。
负责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意见。项目通过环保审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抄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由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环保部门应在收到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环境监察机构。
发现对“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报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保部门处理,并根据环保部门处理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整改到位。
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督促已完成建设的项目申请试生产(不需试生产的要申请环境保护验收)。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负责项目“三同时”验收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监察机构、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试生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