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9〕76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管,落实“三同时”制度,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机关“三定”实施方案》有关职责划分规定,现就我省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明确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管理和现场环境监管职责
省环保局与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联动监管机制。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各市(州)、县(市、区)环保局应依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健全和完善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落实专人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安全。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工作,受理本级环评审批项目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和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参与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试生产检查和验收管理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能,建立健全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建项目的现场监督检查。每次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是否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2、项目建设中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措施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提出的要求。
3、已投入试生产(试运营)的项目是否办理了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准手续;投入正式生产(运营)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期限办理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4、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是否有其他违法行为,是否发生污染事件或污染事故。
二、实行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