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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京车辆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填表人:
说明:1、车辆排放标准栏(填写国Ⅰ、国Ⅱ或国Ⅲ标准)
2、环保标志编号栏和排放合格编号栏为一个编号
3、此表每年定期6月25日和12月25日分别报省环保局
附件4:
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人名单
单位
姓名
性别
职务
办公室电话
手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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