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我省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成都市和遂宁市,在发放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进行管理发放。
5、三州地区进京环保标志的发放。由于三州地区还没有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经协商暂时将三州地区进京机动车环保年检任务交与其他城市办理,具体为:凉山州的交攀枝花市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承担,甘孜州的交雅安市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承担,阿坝州交成都市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承担。待三州地区有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时则自行承担环保年检任务。
(三)市(州)环境保护局环保标志发放人对核发进京环保标志的车辆信息进行登记备案,每年定期于6月25日和12月25日分别向省环境保护局上报本辖区半年和年度进京环保标志核发情况。省环境保护局定期向环境保护部上报标志核发情况,并将不定期对各市(州)环保部门标志发放以及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必须在获得省级环保部门委托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进行,未经委托从事检测的或受委托但不按照要求严格执行的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将由省级环保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
(五)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学习提高管理人员和环保标志核发人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
(六)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加大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宣传力度,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工作。积极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加强宣传,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各界。特别是车主了解实施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
联 系 人: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城市处 邓少英
联系电话:(028)86112219
附件:1、2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式样(略)
3、四川省核发进京环保标志车辆信息登记表
4、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人名单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3:
四川省核发进京环保标志车辆信息登记表
制表单位:(盖章)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地区
| 序
号
| 车主姓名
| 车辆牌
照号
| 车辆注册
日期
| 车辆
排放标准
| 车辆
燃料种类
| 排放合格证
编号
| 环保标志种类
| 环保标志
编号
| 环保标志
发放时间
| 环保标志
有效期
| 发证件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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