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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京车辆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环保合格标志领取程序:

  1、到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年检

  机动车环保年检必须合格,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放控制系统的外观检查和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检测,检测方法应当严格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对国Ⅲ标准装有车载诊断系统(OBD)的轻型车辆在完成排放检测后,还应当对OBD系统进行检查,确认OBD系统正常,并出具年检合格报告。

  2、由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

  (1)年检合格的车辆,凭有效年检报告及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料到当地市(州)环保局领取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

  (2)确定环保合格标志发放人。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对保障北京市空气质量和四川机动车顺利进京意义重大。市(州)环境保护局确定责任心强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同志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放人,负责本辖区进京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工作。各市(州)环保局将确定的环保合格标志发放人于4月25日前报省环保局城市处。各局环保标志发放人要立即调查统计本辖区年度进京机动车的数量,于4月30日前报省环保局,以便省局统一制定环保合格标志发放,并于5月15日前来省环保局领取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排放合格证、机动车排放标准信息查询系统。

  (3)环保合格标志发放人在标志发放时,要在环境保护部下发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信息查询系统(数据光盘一式二份送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一份)对年检合格车辆的车型进行鉴别核查,依据核查结果核发环保标志。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核发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式样见附件1)的同时,随发环保合格标志(式样见附件2)。

  (4)进京环保合格标志的有效期应当与机动车年检周期一致,环保标志有效期满前30天内换发。换发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年检,年检合格的申请换发环保合格标志。环保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须补发的,凭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市(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补发。

  3、使用伪造、变造的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环保合格标志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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