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京车辆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的通知
(川环发〔2009〕47号)
各市(州)环保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和北京市对进京机动车提出的新要求,现将我省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对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
为做好奥运会后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发布本市实施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京政发〔2008〕38号),《通告》要求:从2009年1月1日起,除保障城市生产生活和运行的车辆外,运输渣土等各类黄标车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道路(含五环路)行驶。从2009年10月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六环路以内道路(含六环路)行驶。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按北京市绿标、黄标车管理规定行驶。
二、环境保护部对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2009]39号转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的《通告》,根据《通告》要求,所有在北京市域内行驶的车辆将按照不同的污染排放水平分区域行驶。要求省、区、市环保部门积极配合做好车辆环保标志发放工作,为进京车辆提供必要的服务。
机动车进京环保合格标志根据车辆的排放状况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两种。对经年度检测环保合格的车辆,符合国I标准(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标准(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环境保护部已编制完成机动车排放标准信息查询系统供各地使用。
环境保护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标志发放情况以及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三、我省对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相关规定
(一)省环境保护局对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机动车进京环保标志式样印制全省统一的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到市、州环境保护局,市(州)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进京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京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到省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本辖区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进行年检,经检测合格后,到当地市(州)环保局领取环保合格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