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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


  (一)暂托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人。

  (二)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第十四条 学生接送站管理者与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无违法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当体检上岗,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复检一次。

  (二)工作人员数量与接受暂托的中小学生人数应当相匹配。规模在25人以下的,除管理人员外,另外至少配有1名工作人员,之后每增加30人,至少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学生接送站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托管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及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学生接送站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学生接送站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义务: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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