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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


  (一)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设立者的身份证明;

  (三)规范的名称证明;

  (四)验资证明文件(人民币三万元以上资金);

  (五)机构章程;

  (六)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无房产证的,须提供建设行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查证书);

  (七)符合卫生、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及消防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 设立学生接送站,设立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取得卫生行政许可和消防行政许可。

  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市民政部门,根据卫生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市学生接送站的实际情况,在本办法公布后两个月内分别制订学生接送站的卫生行政许可和消防行政许可指引,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到拟设立的学生接送站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民政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市民政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九条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三章 设置标准及服务要求

  第十条 学生接送站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不能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同在一栋建筑内,周边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设置学生接送站。

  第十一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具有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场地和设施,并必须保证消防安全和监护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接送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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