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九年四月四日
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学生接送站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学生接送站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接送站,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在学校以外举办的为中小学生提供午餐、午休等托管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
第三条 鼓励社区通过自行设立、合作设立等方式设立学生接送站,并逐步成为学生接送站的主要力量。需求集中的区域,社区应当统一规划学生接送站。新建学校应当规划建设校内午餐、午休服务设施,既有学校应当积极完善校内托管服务。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学生接送站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学生接送站管理政策的调研、制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社会事务办负责辖区内学生接送站设立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的登记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社区(村)开展学生接送站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的卫生审批、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涉及学生接送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建设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学生接送站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协助学生接送站做好托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学生接送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六条 设立学生接送站应当向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