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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符合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八)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向公安部门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印章内容应当包括任期时间。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连续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七)在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程序
  业主委员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一)业主委员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或侵害业主其他权益;
  (二)业主委员会没有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擅自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提高物业管理收费;
  (三)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小区管理秩序;
  (四)经占建筑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的业主要求罢免业主委员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请求5个工作日内会同房管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调查情况和拟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7日;情况不属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告知请求的业主。
  公示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市房产管理局发出撤销业主委员会的通知,并由物业管理公司将通知张贴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被撤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撤销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回执交回市房产管理局;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解决。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进行换届选举,其程序与成立首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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