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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按以下规定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2、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3、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核实到会业主身份,发放选票;
  (2)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3)回收选票;
  (4)现场公开计票;
  (5)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6)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4、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
  业主大会筹备组会同居委会(村委会)组成发放组(发放组至少由2人组成,其中1名须是居委会(村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将选票送达每户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业主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通过快递或其他有效方式将选票送达。
  (2)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主收到选票后可以立即投票,并应将填好的选票投入流动投票箱内。每次发放选票结束后,应当立即封箱交由居委会(村委会)集中保管。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填好投入投票箱。
  邮寄的选票应当放入投票箱,在开票时当场拆封。
  (3)组织计票
  组织计票时,为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组成监票组、计票组,进行现场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人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签名确认。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4)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确认。
  5、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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