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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60%。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1、居委会(村委会)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业主报名参加筹备组,若报名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报名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
  2、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所对自荐人及被推荐人进行身份核实;
  3、产生筹备组成员。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四)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范本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确定业主的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5、在业主中推选选票发放人、记票人和监票人。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
  2、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方式。采用差额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至30%;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所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
  5、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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