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5日)废止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09〕9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东莞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保障业主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等事项规定如下:

  一、镇(街)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协助,镇(街)社区办或社会事务办承办具体指导和协助工作。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接到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前两款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房管所指导、协助业主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