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和提高城乡环境质量,结合我省环境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请各地与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环境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置专兼职环保人员,对辖区环境保护进行环境监管。各地要进一步认清当前加强城乡环境监管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评价体系标准,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环保处置指导意见》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环保监管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以本方案的监管主要内容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履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
二、主要任务
各地要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工业污染源等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处置,及时排查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特别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安全隐患。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整改的事项,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责内容的问题及时报告本级政府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监管重点
(一)饮用水源环境安全
对建制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六个方面:
1、是否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
2、保护区是否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3、保护区内是否设置排污口;
4、一级保护区是否有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是否撤除或关闭;是否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5、二级保护区内是否有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是否撤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6、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和各项措施是否落实。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
对已建成在用的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督促检查四个方面:
1、收集率是否达到要求;
2、治理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3、主要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
4、污泥是否按规定处理。
(三)城镇垃圾处理厂
对已建成在用垃圾焚烧厂重点督促检查四个方面:
1、垃圾储存仓是否具备防渗功能、是否设置有沥虑液收集和其他污水收集装置;
2、工艺废水是否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