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测指标
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
3、监测方法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各县级市今年应采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其余地区,采用环境空气连续监测。
4、监测时间、频次
监测时间、频次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下达的技术规范执行。
(四)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省控重点城市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都江堰、峨眉山、江油、广汉等25个省控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现有监测点位开展监测工作。
(2)全省其余各市、县(三州除外)
对每个县所辖区域环境噪声考查范围进行优化布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点位所代表的区域范围不少于70%的国土面积,其中县城所在镇必须纳入监测点。
(3)甘孜、阿坝、凉山州
对每个县所辖区域环境噪声考查范围进行优化布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点位所代表的区域范围不少于30%的国土面积,其中县城所在镇必须纳入监测点。
2、监测指标
昼夜等效声级
3、监测方法
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4、监测时间、频次
监测时间、频次按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下达的技术规范执行。
(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通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反映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后污染源环境绩效是否改善,群众是否满意。
1、各地应按照《2009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09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完成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
2、对存在着群众反映强烈、举报投诉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要采取日常监测与重点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查清污染源的排污特征,为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撑。
3、监测方法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四、职能职责
(一)各市(州)、县环保部门的职能职责
1、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监测工作,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周报或专项报告,并按时报送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负责组织辖区内的监测工作,按要求编制并报送周报或专项报告,并按时报送省环保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各地应加强环境监测成果的运用,开展综合性、专题性分析研究,深入分析环境质量的各种影响因素和变化趋势,评估环境风险状况和潜在隐患;通过监测数据的分析对比,充分发挥监测信息的作用,体现环境质量是否改善、污染源是否得到有效治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环保措施是否得力、环保工作到位、群众是否满意,为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职能职责
1、负责制定监测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对各地的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2、负责各市(州)专项报告的技术审查,负责全省报告汇总和编写,按时向省环保局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全省监测工作总报告。
(三)省环保局的职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