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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31项)
  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 透明度、叶绿素a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32项)
  色、浑浊度、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钼、钴、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氟化物、碘化物、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铍、钡、镍、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
  各重点市、县还应根据当地的产业布局、污染源排污状况等具体情况,合理增加特征项目的监测。
  (2)其它城市、乡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7项)
  必测项目: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生物综合毒性
  发现有问题时,应开展加密监测,并增加选测项目,选测项目从表1中选取。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5项)
  必测项目:pH、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硬度、生物综合毒性
  发现有问题时,应开展加密监测,并增加选测项目,选测项从表2中选取。
  3、监测时间
  (1)全省各市
  4月20日前完成辖区县城以上(含)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9月20日前完成辖区重点乡镇(占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70%)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2月30日前完成辖区余下的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的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2)甘孜、阿坝、凉山州
  4月20日前完成辖区50%县城以上(含)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9月20日前完成辖区余下的50%县城以上(含)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和重点乡镇(占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50%)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2月30日前完成辖区余下的已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的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各地应按照《2009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和《2009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全面完成121个省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的监测。
  各地应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开展32条重点小流域的监测工作,重点是监测市(州)交界断面、县与县的交界断面,以及小流域的入河口。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1)省控重点城市
  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都江堰、峨眉山、江油等24个省控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按现有监测点位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工作。
  (2)全省其余各市、县(三州除外)
  对每个县所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查范围进行优化布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点位所代表的区域范围不少于70%的国土面积,其中县城所在镇必须纳入监测点。
  (3)甘孜、阿坝、凉山州
  对每个县所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考查范围进行优化布点,选择有代表性的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进行监测,监测点位所代表的区域范围不少于30%的国土面积,其中县城所在镇必须纳入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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