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川环发〔2009〕37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四次、五次全会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委办公厅《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川委办〔2008〕18号)和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监管”的任务要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科学治理,质量为先;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指导思想,在环境保护“监督、指导、示范、服务”等方面抓紧抓实抓出成效。现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下发各地,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案。请各地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环境监测工作与日常环境监管和日常环境监测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环境监测工作,促进日常环境监测工作,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一、总体要求
环境监测工作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质量的好坏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了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各地应本着对群众负责、对环境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全方位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监测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和污染源综合治理状况,体现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成效。各地应加强环境监测成果的综合运用,分析查找环境质量的各种影响因素,为强化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主要任务
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全省各地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城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以及污染源排污状况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库,定期按时上报有关监测报告。
三、专项监测的主要内容及范围
(一)城乡生活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县城以上(含)的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以及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乡镇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2、监测指标
(1)省控重点市、县
各省控重点市、县共计65个省控重点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按以下规定开展专项监测工作: